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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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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