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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6條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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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