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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3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一 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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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22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第124條準備程序期日,除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外,法院得依據當次期日預定進行事…第125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第126條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第127條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二、與辯護…第128條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二、確認檢察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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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