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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24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一 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準備程序期日,除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外,法院得依據當次期日預定進行事項內容,斟酌特定訴訟關係人到庭參與之必要性,妥為決定傳喚或通知到庭之訴訟關係人。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情形,法院宜定於特定準備程序期日處理與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相關之程序事項,並應通知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參與準備程序期日。 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關於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準備程序期日之通知到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三
第一項規定之處理之。 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
第六十一條
之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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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22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第123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之。
第125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
第126條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
第127條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二、與辯護…
第128條
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二、確認檢察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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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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