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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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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