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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7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複數可為證據之文書足以證明特定不爭執事實,得整理、合併及簡化其內容後,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前項情形,應載明被整合之原證據項目,且注意忠實呈現原證據足以證明之事實,並不得記載當事人、辯護人雙方有爭執之證據評價。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作成第一項之證據後,應即時開示予他造。 當事人、辯護人表明同意第一項整合後之文書作為證據,經法院審酌後認為適當者,得以之作為本案實質證據使用。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第一項證據經法院裁定准許調查後,如認為已無調查原證據之必要者,得撤回調查原證據之聲請。
AI 白話解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的其他條文

第151條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第152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第153條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第154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第155條檢察官、辯護人認關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有調查被告供述之必要者,得於審判長訊問被告前,聲請先行…第156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第158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第159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於法院整理證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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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