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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6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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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