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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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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裁定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認定有無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事由,不受其主張條文之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聲請解任同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但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有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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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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