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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2條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 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之證據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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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