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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3條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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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