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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11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1條
第 七 編 再審
本法
第九十三條
所稱已經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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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再審」的其他條文
第312條
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所稱法…
第313條
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第314條
前條情形,關於再審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二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第315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適用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更為審判…
← 第310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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