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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48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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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