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 › 第49條

國民法官法 第49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