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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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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57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五條
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前項裁定,法院得指定開示之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關於第一項裁定,得抗告。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者,抗告中,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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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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