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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2條

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 除前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必要之行政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法院或審判長同意,不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 前項之同意,應考量該人在場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審慎決定之,並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處理,或採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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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