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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8條

除前條情形外,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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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