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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第六條所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應基於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之。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所擬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限制或禁止之: 一、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 三、不當刺探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且與選任目的顯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不當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六、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七、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八、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九、提問顯然不具鑑別實益,且有妨害程序順暢進行之虞。 十、有其他具體事由認為提問違反前項規定或有其他不當之情形。 於第七條之情形,調查表不得有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法院為前二項決定前,宜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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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法院應依抽選結果進行必要之調查,審核其中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第26條法院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送交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及審核;如認為其中有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第48條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選任程序之準備」的其他條文

第5條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與檢察官及辯護人充分討論,擬定下列事項: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二、預定抽…第6條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第7條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第8條除前條情形外,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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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