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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2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業務其自留部分應按險 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一、火災保險、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 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 五十。 二、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十五。 三、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 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四十。 四、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 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費編製者,對於未滿期再保費 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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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