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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 第6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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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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