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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5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再保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 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損益 或資產科目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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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