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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3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 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 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 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 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 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 ,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 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 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 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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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營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業務其自留部分應按險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未滿期再保費…第4條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分別損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第5條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再保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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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