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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4條

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分別損 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備,提存賠款特別準備金: 一、損失率變動準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就最近十個會計年度之自留滿期 再保費與自留再保賠款資料,計算平均損失率,與當年度之損失率比 較,如當年度之損失率低於平均損失率時,應以其差率乘以各該險種 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提存當年度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如當年度之 損失率高於平均捐失率時,除不提存損失率變動準備外,並以其差率 乘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收回部分過去所提損失率變動準備。又當 損失率變動準備累計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時,其超過部分並 應收回作為收益處理。 二、異常業務損失準備,不分險種別,按當年度自留滿期總保費百分之一 提存。年度決算時,遇有應攤銷之異常業務損失,應就累積提存之準 備項下沖減之。 前項第一款當年度增提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及收回之損失率變動準備,應 以其淨額列帳、又所稱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決再保 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異常業務損失,係指承受業務而往來之保險同業,發生 破產、清算、涉訟及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需繼續攤付之賠款 及有關費用。至異常業務之認定及其損失之估計與攤銷年限應逐案研判其 性質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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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