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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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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第3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第4條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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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