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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之營運及管理。 二、表演藝術活動之策劃、製作及推廣。 三、表演藝術相關影音出版品之出版、發行、表演藝術專業技術及行政人 員之培訓。 四、票務系統之經營及管理。 五、促進國際文化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與表演藝術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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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