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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之不動產維持國有,由監督機關委託本中心管理 。 本中心成立後,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裁撤,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 辦理外,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 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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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