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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營運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政府補助項目,指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 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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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