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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第12條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2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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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二、依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本…
第3條
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4條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
第6條
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
第8條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
第9條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
第10條
教師兼職數目,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第11條
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
第13條
教師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與教師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
第14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二、依個…
第15條
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
第16條
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
第17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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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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