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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5條

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 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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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