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第14條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4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
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