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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16條

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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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