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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館長二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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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