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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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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 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 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四人,專員四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組員十五人,技士八人,職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五人 ,技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技佐二人,職位均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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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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