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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 第5條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第5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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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館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圖書閱覽、接待服務及宣導…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二人,職位列簡…
第4條
本館置所長一人,由副館長兼任;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
第6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第8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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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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