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8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8條

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