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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17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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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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