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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學校持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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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