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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 第10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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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院古文物及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攝照、出版、研究及宣揚,悉依照本…
第3條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
第4條
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
第5條
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二、各陳列…
第6條
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批准後由出版組辦理。二、出版組奉准拍攝文…
第7條
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保…
第8條
本院裝置維護文物安全之設施設備,應由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試驗。
第9條
本院為管理水電、空氣調節等機件,及院內之安全,每夜由員工駐院輪值,其辦法另訂之。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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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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