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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7條

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保 管單位辦理。 二、器物複製,如須提件翻模,應視文物狀況並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科 技室,由科技室指定專人翻製,他人不得代製。 三、科技室複製之模具,應予登錄、編號、建檔、列管。如有借出,須經 院長核准,並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四、複製單物如科技室不能自製須外製時,經簽請院核准後,雙方應照規 定正式辦理簽約手續。複製成品須經科技室等相關單位認可後,發給 故宮標誌,俾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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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