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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6條

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批准後由出版組辦理。 二、出版組奉准拍攝文物,應與保管單位約訂提件之日期及時間。 三、文物拍攝時,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出版組,會同攝影人員拍攝,拍 攝時除保管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攝影人員為調整攝影角度, 亦須取得保管人員之同意,由保管人員慎加移動。 四、拍攝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組應與保管單位商訂拍攝工作進度 。 五、底片攝成,由出版組登記品名及拍攝日期與每件拍攝張數 (如長卷必 須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 或複攝張數 (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專 人登記保管。 六、本院各單位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為 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批准後,除原無底片,可特為拍攝外,餘 均提取現存底片或照片供應,並照章收取工本費。 七、凡因研究參考申請複印院藏圖書文獻資料,除一般圖書文獻可供直接 複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於破損之圖書文獻,僅供給顯微正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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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古文物及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攝照、出版、研究及宣揚,悉依照本…第3條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第4條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電腦控制讀卡機及普通鎖兩種,並以卡片…第5條文物展覽,應依左列各項之規定:一、選件、布置、陳列櫃封鎖鎖鑰匙,均由各處負責辦理。二、各陳列…第7條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保…第8條本院裝置維護文物安全之設施設備,應由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試驗。第9條本院為管理水電、空氣調節等機件,及院內之安全,每夜由員工駐院輪值,其辦法另訂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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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