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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統 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紀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研究 。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 (以下簡稱各處) 分別 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物有 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卡片 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保 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 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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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