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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第2條

本院古文物及藝術品 (以下簡稱文物) 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攝照 、出版、研究及宣揚,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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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