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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政風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未涉貪瀆或遭起訴判決有罪案件之追究行政責任事項。 六、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處理及受理檢舉等事項。 七、關於監辦採購單位之採購作業程序及辦理決標採購案事後查核事項。 八、關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關於政風督導小組工作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協助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及宣導檢查推行等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機密洩密事件之查處事項。 十二、關於協助設施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督導及檢查協調事項。 十三、關於危害或破壞本院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四、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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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