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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第2條

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 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百萬人者為乙種分臺。 前項各分臺一律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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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