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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第5條

甲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一人,採訪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十二人,播音員六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術員六人,播音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 乙種分臺置副工程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採訪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術員七人,播音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技術員三人,播音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前二項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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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臺區分為甲、乙二種,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為甲種分臺,其發射涵蓋區人口數未達一…第3條分臺掌理下列事項︰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第4條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第6條分臺置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分臺置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第9條分臺辦事細則,由分臺擬訂,報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核定之。第10條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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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