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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第4條

分臺置分臺長一人,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種分臺分臺 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種分臺分臺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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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