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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第3條

分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區性節目之編導、錄製及播出等事項。 二、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及地方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及隸屬轉播站、發射臺有關機器之裝置、操作、維修及工務業務 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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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