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 第3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3條

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 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