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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2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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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