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 第5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5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