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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臺為施行全國教育廣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分臺及轉播站或發射臺。 前項分臺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轉播站或發射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分 臺所定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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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